库尔勒市
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
库环委办〔2020〕1号
关于划定库尔勒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自治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巴环发〔2019〕172号)、《自治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实施方案》(巴政发〔2018〕18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以龙山环岛、交通东路、交通西路、建国北路、建国南路、机场路、库尉北路、新城北路、龙山环岛为一个闭合圈。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适用于配装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企业厂内作业、农业生产和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铲车、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机、摆渡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等机械类型。
三、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机械: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第二阶段标准的;
4、禁用区范围内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五、有关要求
1、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凡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农业农村、建设、城管、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等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六、执行应急、抢险、就在等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收上述措施限制。
七、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八、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库尔勒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库尔勒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库尔勒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0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