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全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6月22日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前,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已编制完成了《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年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的相关要求,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拟报批公示,以听取社会各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及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
2022HA023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 万吨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报批公示稿
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100万吨油田伴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
新疆华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