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库尔勒市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0月18日起施行。
市长吐依坤·阿不都外力
2022年10月18日
库尔勒市关于依法惩处违反疫情防控法律法规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 拒不扫码登记。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车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配合实施扫码测温、健康码和核酸检测结果查验措施的。
第二条 扰乱封控管理秩序。在管控规定时间和区域内,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或者试图外出且不听从防疫工作人员劝阻的。
第三条 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工作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第四条 不配合开展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异常人员拒不配合转运的。
第五条 拒不配合隔离措施。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的。
第六条 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从而骗取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的。
第七条 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
第八条 不配合流调摸排。故意隐瞒病情、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或者拒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组织或参加聚集性活动。单位、集体或个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组织或参加群体性活动,妨碍疫情防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违规擅自经营。餐馆、商店、影院、KTV、网吧、棋牌室等场所违反暂停开放的防疫规定,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
第十一条 散布虚假信息和泄露个人隐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第十二条 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
第十三条 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经营者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十四条 公然侮辱、威胁、侵害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防疫或医疗设施的。
第十五条 其他拒不执行政府及疫情防控工作部门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
来源:库尔勒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