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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450638/2023-01175 文号:库政发[2018]013号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1/18 11:01 发布日期:2018/01/18 16:01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库政发〔2018〕13号

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场,有关单位:

《库尔勒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意见》已经库尔勒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

库尔勒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晰库尔勒市农村国土资源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党发﹝2015﹞10号)、库尔勒市党委《关于印发<库尔勒市乡镇站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库党发﹝2016﹞10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加强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保护资源;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维护生态;严格执法,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职责

第三条库尔勒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场开展的农村国土资源管理进行总体指导和监督检查。各乡镇下设的乡(镇)村镇规划建设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具体实施所管辖区范围内农村国土资源管理业务,服务中心管理范围如下:

铁克其乡服务中心管理铁克其乡和铁克其乡乔木格其开发区;

阿瓦提乡服务中心管理阿瓦提乡、阿瓦提农场;

西尼尔镇服务中心管理西尼尔镇;

哈拉玉宫乡服务中心管理哈拉玉宫乡;

普惠乡服务中心管理普惠乡、普惠农场、普惠牧场、经济牧场;

托布力其乡服务中心管理托布力其乡、包头湖农场;

英下乡服务中心管理英下乡、沙依东园艺场;

恰尔巴格乡服务中心管理恰尔巴格乡;

兰干乡服务中心管理兰干乡;

和什力克乡服务中心管理和什力克乡;

上户镇服务中心管理上户镇、国家农作物原种场、库尔楚园艺场;

塔什店镇服务中心管理塔什店镇。

第四条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实行乡、镇、场(长)负责制,各乡(镇)、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场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农村国土资源工作负总责。职责如下:

1.执行乡(镇)、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

2.开展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

3.开展本管辖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调查、用地申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用地批后监管。

4.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以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信访案件和土地权属纠纷的协调、调查工作。

5.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农村国土资源工作宣传。

6.开展其他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7.接受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对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章工作要求及流程

第五条乡(镇)、场要严格按照《库尔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配合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辖区乡(镇)、场级、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制定,并遵照执行。

第六条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与下辖的村(分场)签订乡(镇)、场—村(分场)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村(分场)耕地保护责任,开展耕地保护。完成上级下达的退耕休耕工作任务。

第七条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定界;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与下辖的村(分场)签订乡(镇)、场—村(分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责任,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第八条乡(镇)、场、村(分场)按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治规划申请实施土地开发整治项目。乡(镇)、场、村(分场)提出申请,并由乡(镇)、场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场、村(分场)实地踏勘、调查并进行初步审核论证;审核论证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形成申报材料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土地开发整治项目设计和施工时,乡(镇)、场、村(分场)要积极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协调解决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对已完成的土地开发整治项目竣工通过验收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整体移交乡(镇)、场、村(分场),由乡(镇)、场、村(分场)对项目进行后期管护。

第九条乡(镇)、场、村(分场)申请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民个人申请农村宅基地,须符合《库尔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场对用地申请受理初审,发改、环保、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乡(镇)、场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乡(镇)、场、村(分场)及企业、个人申请农业用地、设施农用地、临时用地,须符合《库尔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场对用地申请受理初审,环保、畜牧、农业、林业、水利、规划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乡(镇)、场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非农建设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沙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及时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非农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乡(镇)、场、村(分场)及企业、个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包括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等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和其他登记),乡(镇)、场受理登记申请,组织开展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资料齐全、初审通过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注册登记、核发(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并将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辖区内其他建设用地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场联合开展实地踏勘、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无误,经乡(镇)、场确认(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作为办理后续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四条乡(镇)、场负责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批准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开发和建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土地开发、建设使用以及闲置情况,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乡(镇)、场负责制定动态巡查制度和巡查计划,对辖区内非法开垦土地、违法占农用地、未利用土地进行建设、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砂石粘土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巡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同时将调查处置结果及时报库尔勒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建立并及时填写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登记台账,每月3日前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前一个月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情况。

第十六条辖区内国土资源信访案件、转办案件、土地权属纠纷等,乡(镇)、场要积极会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互协作,共同开展调查、协调、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场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目标责任书》,与村(分场)签订乡(镇)、场—村(分场)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目标责任书;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下,对年度内遥感监测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斑、土地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开展调查;做好核实举证、数据汇总和报表填报,并按规定上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协助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违法图斑进行查处和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收缴任务,开展辖区内国有农用土地租赁金的年度收缴工作,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九条服务中心应对管辖区内国有农用地土地权利证书定期进行年检。对国有农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存在用地纠纷、土地租赁金是否足额缴纳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并由乡(镇)、场出具调查意见,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盖年检审验章。年检过程中如发现国有农用地存在违法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存在用地纠纷、土地租赁金两年以上未缴纳等情况,不予年检。乡(镇)、场应及时将情况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按照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乡、镇(场)与村(分场)签订乡、镇(场)—村(分场)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巡查和隐患排查,重点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变化情况,发现地质灾害和隐患问题及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隐患点警示牌进行维护;发放地质灾害隐患点“两卡一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并及时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建立地质灾害巡查登记台账,并于每月3日前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前一个月的地质灾害巡查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速报和汛期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第二十一条保护辖区内测量标志,禁止破坏测量标志,开展对测量标志的巡查;发现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

第四章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对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场严格履行职责,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情况。各乡(镇)、场加强农村国土资源管理,杜绝发生以下情况:

1.年度内出现自治区、自治州挂牌督办的农村国土资源案件;

2.年度内出现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案件;

3.年度内出现非法开垦土地、违法占地进行建设、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砂石粘土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4.年度内因巡查不到位导致出现土地矿产卫片违法图斑;

5.年度内土地租赁金收缴未达到库尔勒市农用地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

6.年度内因开展各项国土资源业务工作不及时办理,拖拉、推诿、扯皮等不作为、乱作为被办事群众投诉、举报(至市政府、纠风办、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

7.年度内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国土资源信访件越级上访、群访、闹访、缠访等造成恶性信访事件。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将结合绩效考核对各乡(镇)、场农村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场年度评先、奖惩、以及土地租赁金返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先进单位、以及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考核结果予以全市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适用于库尔勒市辖各乡(镇)、场农村国土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意见由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党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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