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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库尔勒市实施大风天禁火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5 11:00 来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库尔勒市实际,实施大风天禁火,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区域

库尔勒市辖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施工工地、垃圾回收站;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棉花、木材、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梨园、蔬菜大棚、农田、排碱渠、林带;耐火等级较低的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

二、禁火时限

自发布之日起2023531

三、禁火规定

在规定的禁火时限和禁火场所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焚烧垃圾、各类农作物秸秆、废旧地膜、动物粪便、树枝、杂草和其他易燃可燃物

2严禁在公墓、陵园以外的场所上香烧纸、燃放鞭炮;公墓、陵园需设置专门燃放鞭炮的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看守,做到人离火灭

3严禁放火烧荒和野外使用明火取暖

4严禁随意倾倒炉灰和丢弃烟头

5严禁在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住宅小区内违章用电、乱拉乱接电线及违规给电动车充电。

6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

7严禁焚烧杨絮、柳絮

8、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附近使用明火。

9严禁在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使用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

10、林地的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人应承担防火职责,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违反以上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中属公职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老人、儿童、精神病患者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时,应立即拨打110119报警电话,报告情况。

六、本通告由库尔勒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