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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3 15:59 来源: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点击数: [打印]

一、出台背景

《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自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1、主体不清,责任不明;2、信息化管理缺失;3、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等。随着全市养犬数量的不断增多,因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原条例已不适应库尔勒市养犬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十分必要。根据<巴人常办函{2019}5号文件>精神,同意启动实施《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评估修订工作并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由州住建局牵头,州司法局、州法工委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协助对条例修订进行调研,征求各地、各单位、广大居民和法律团队意见。经反复12次修改,最终形成《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于2020年3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

二、出台意义

《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旨在对于以“规范管理、强化监管、文明养犬”为指导,以解决市民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为突破口,坚持“宣传为先,整治跟后,办证为主,收容为辅”的工作原则,促进广大市民和养犬人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维护广大市民和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营造和谐、文明、优美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三、主要内容

《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共七章45条。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各部门职责等内容;二是犬只免疫与登记,主要明确了饲养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登记制度、相关部门建立犬类管理信息和电子档案以及个人和单位符合养犬的条件制度规范的明确;三是养犬行为规范,主要明确了养犬人养犬行为、养犬品种以及犬只管理要求;四是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主要明确了犬只收容、认领和领养条件;五是犬只的经营管理,主要明确犬只经营的条件要求;六是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养犬人违反养犬条例和各部门行政处罚金额;七是附则,主要明确了自治州各县城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四、起草过程

本《条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8月14日州主要领导在《关于近期长春长生狂犬疫苗事件应对处置情况报告》材料上批示:可以同相关部门研究,探索对养犬及流浪犬的管理办法,加大力度,从源头规范各自责任和义务。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尽快成立库尔勒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库尔勒市文明养犬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明确分工,细化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限。

第二,调查研究阶段。首先,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对乌鲁木齐和内地等市制定的养犬管理办法进行了借鉴学习。

第三,初稿起草以及反复修改阶段。经过认真调研和收集材料,先后4次向州公安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卫健委、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司法局等相关单位征集了管理相关意见,同时前往库尔勒市动物医院、西尼尔镇流浪犬救助基地调研,并先后4次邀请部分职能单位开展研讨会,征求州、市、县各部门、街道单位意见共45条,采纳23条,在对相关单位的意见归纳、分析、整理后形成《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6次修订稿。经州司法局审定,又征求法律团队意见25条,采纳12条,形成《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9次修订稿。根据多方面意见进行了再修改完善后,报州人大会议审查。

第四,养犬管理条例施行阶段。《库尔勒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20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

五、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借鉴了内地城市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经验的做法



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3日

相关链接:关于库尔勒城区养犬管理范围和禁止养犬品种、标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