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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道堵塞 致房屋被淹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13 12:35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问:排污管道堵塞致房屋被淹谁担责?

答:根据案例进行解答如下:

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单元楼共用下水管道,位于居民地下室内长期未进行维护修理,导致管道堵塞,造成业主财产受损而引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8日,原告王先生发现其位于库尔勒市开发区的房屋被水浸泡。王先生自行查明,引起房屋内下水反水的原因,系楼上五业主对下水管道使用不当,导致下水管道总管堵塞,又因该行为发生的疫情期间,物业公司未对小区内下水管道进行有效维护,更没有疏通下水道总管,造成屋内财产受到严重损坏。后原告王先生多次找被告和社区调解协商解决此事,物业公司与楼上五业主互相推诿,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及五业主共同承担财产损失51757元及修缮房屋期间租赁房屋产生的租赁费5100元。

【法院判决】

经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堵塞的管道位于单元2-6楼业主共用的连接户外窨井与单元管道(竖管)的排水管线(横管),该管道属于2-6楼业主共用的管道,并不单独位于哪一户业主的房屋内,而是位于602室业主的地下室。堵塞物属于长期生活垃圾未得到及时清理形成的油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共用设施,是指业主共有的建筑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水泵、水箱、天线、楼道灯、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给排水管线、共用采暖及空调管线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人造景观、路灯、沟渠、池、井、视频监控、门禁、围栏、垃圾容器、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市政公用产品供应管线,以及共用设施适用的房屋等”的规定,涉案的排污管道位于单元门外,系业主共有的建筑附属设施,属于上述法规中的共用设施,物业公司对其负有日常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责任,故因管道堵塞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理后语】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应当提供与之相匹配的物业服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因公共管道位于居民地下室内而疏于维护,致使公共管道堵塞造成业主房屋被浸泡,因此提醒物业公司除了日常的安全保障、清洁修理服务外,要完善预防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对共有区域的设备、设施尤其是隐蔽部位进行检验维护,防止因工作疏漏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