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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未登记 开发商一房二卖还能要回房子吗?

发布时间:2023/09/14 09:48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未登记 开发商一房二卖还能要回房子吗?

答:下面以实际案例来解答:

近年来,一房二卖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一般购房人,容易将与房产商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认为对购买房屋有了所有权而没有及时进行不动产登记,从而造成一个房子两个房主的情况出现。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看法官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2015年王先生购买本市一处房产后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随后办理了网签备案登记。因工作原因常年不在本市居住,五年后王先生回本市后去办理入住手续时被告知该房屋已经于2019年被刘先生办理入住。王先生要求刘某归还房屋,刘先生拒绝并称2014年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对涉案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并对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及水、电、气具有过缴费记录。

【法院判决】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预告登记或者产权设立登记。现原告对房产公司享有的仅为合同债权,还未依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原告自述房屋出卖方即房产公司并未将出售的房屋向其实际交付过,其并未对涉案房屋取得过占有权,故其也不是涉案房屋法定意义上的物权权利人。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系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房屋占有的事实。故原告现就上述法律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条件亦不成就。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取得房屋物权。如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预告或设立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判定。如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相关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房屋交付,法律规定应当遵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维护已完成的交易。如两份合同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按物权公示原则和物权优于债权原则,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百三十五条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