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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开办单位及电子计价秤使用经营者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5/24 10:09 来源:库尔勒零距离 浏览次数: [打印]

全市市场开办单位及电子计价秤使用经营者:

新疆的旅游季即将到来,为维护广大游客和市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我市旅游消费市场秩序、品质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对库尔勒市市场开办单位以及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的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大型商超卖场、海鲜市场、水果市场、早市、夜市等)主办方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应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配置数量应当科学合理,摆放位置应当方便醒目,便于消费者使用;对场内贸易结算用电子计价秤,要实行入场先行确认,按要求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申请检定;要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如有消费者因市场经营户计量问题投诉至开办单位,开办单位必须根据事实妥善处理,不得出现包庇、推诿、扯皮现象;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经营户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市场内不得有经营户使用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期限的计量器具;制定“黄牌警示”等制度,对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的商户,按照违法情节对“缺斤少两”的违法失信商户悬挂黄牌予以警示或其他处置,情节严重、屡犯不改或对抗执法的,应清退出市场。

三、用于贸易结算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依法实行强制检定,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

四、商品交易采取现场计量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计量器具操作过程和显示的量值,消费者有异议时,有权要求重新操作并显示量值。

五、禁止以任何手段改变商品的量值。不得破坏铅封和私自改装;不得以任何手段破坏电子计价秤准确度和伪造量值;不得以任何手段进行计量作弊行为。

六、经营者应积极解决和消费者之间的计量纠纷。经核实确实计量不准确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退款、补足差价或商品并配合调查。经营者凡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并作为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