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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城法治】梨城法官说法:房子未搬空,房东还能要房租吗?

发布时间:2024/05/10 11:04 来源:文明梨城大家谈 浏览次数: [打印]

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租客未清空个人物品,房东能继续索要房租吗?近日,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虽解除了租赁合同,但租客迟迟不清空个人的部分物品,导致房屋无法对外出租。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熊某和李某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熊某出租的一套房屋。2023年因房屋租赁问题熊某将李某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令熊某、李某双方于2022年11月26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未将出租屋内的个人物品搬离,期间熊某通过电话、微信及找社区干部、民警协助要求李某搬离房屋物品,直至2023年8月17日李某搬离房屋。因房屋一直不能出租给熊某造成了损失,熊某将李某再次起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支付2022年11月26日至2023年8月17日期间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共计6,830.73元。

法院判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李某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6日,在双方解除合同后,李某无法及时取回个人物品将房屋返还给熊某,但当不可抗力因素消灭时,李某应当积极主动向熊某返还房屋,未按时返还给熊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不可抗等情况,法院酌定房屋占用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7日。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熊某支付房租5,320.00元,物业费、垃圾运费364.00元。

法官说法:租客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如腾退房屋、清空物品等,确保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或再次出租,避免因履行义务不当给出租方造成损失。出现上述问题,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减损措施,可及时通知承租人及时清空个人物品,必要时给予承租人清空物品的合理期限,避免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通讯员/袁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