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18:43 来源:市水利局 点击数: [打印]

各乡、镇、场相关部门单位:

《库尔勒市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库尔勒市水利局第七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库尔勒市水利局

2024年4月22日

库尔勒市农村供水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章

农村饮水安全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新时期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已建成的饮水工程持续、长久发挥效益,进一步提高集中供水率、普及率、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四率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解决农村饮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改造工程,利用国家及地方补助资金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二条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即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我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

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含每年度水质检测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卫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巴州生态环境局库尔勒市分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发改委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节约用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国家水价政策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

审计局有权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国网巴州供电公司城区供电中心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提供可靠电源,落实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章强化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水利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统一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第十二条库尔勒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和义务,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规章制度经营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十四条水利局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水厂)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第十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24小时内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各供水单位(水厂)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供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情况,相关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源地保护区要设置护栏和警示牌,水源地保护范围及管理房内外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寒冬季节管理房室内要保持适当的温度,避免供水设备和裸露的管网发生冻坏事故,管理房内的所有设备要保持整洁,切实让受益群众用上安全方便的自来水。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供水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1.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2.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收取水费。

第十九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时交纳水费;

2.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3.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4.不得违反水源保护规定,污染水源;

5.不得堆放重物、修建工程、取土、采砂等危及供水管道和损坏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

第二十一条水厂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成立专业维修队,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水源工程、供水管网、检修井等公共部分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由受益农户自行维护入户材料费及安装费由用水户承担。用水户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要对入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二十三条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和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由局负责,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程运营管理水平。

第四章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对全市供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进行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及时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碑。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要及时启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告人民政府,由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及水利等部门调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对私接管网、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委托有水源地水质和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水质检测要符合中国水利协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

第二十九条卫健部门每年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监测、检测,每年至少检测两次,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立即进行复测,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配合水利部门查明原因。当水质检验结果显示与传染病相关时,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同时对受影响的水源增加检测频率必要时,启动传染病相关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三十水利局制定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所在地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一农村供水单位要具备三证,即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管理人员健康证,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完善水费收缴及维修养护经费补贴制度

三十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水价由发改部门核定批准未核定水价标准前,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核定水价后按标准收取水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时按量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水费。

三十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全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用水户一户一表,按照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养护基金,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职工培训费、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不得乱支乱用。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考核与追责制度

三十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市人民政府将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三十五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或其它以权谋私;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三十六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十七本办法由库尔勒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