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兰干路海宝农畜产品批发市场郑燕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19日,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当日销售蔬菜陇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4月15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NO:DBJ24652800842830367)结论: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啶虫脒和噻虫胺原因是一些菜农在生产中经常采用叶面喷洒和灌根方式进行害虫防治,属农药残留。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
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排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库尔勒绿景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0日,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库尔勒绿景蔬菜店当日销售陇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4月15日,检验机构出具编号为《检验报告》(NO:DBJ24652800842830371)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主要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它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的杀虫剂,原因是一些菜农在生产中经常采用叶面喷洒和灌根方式进行害虫防治,属农药残留。
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排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