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06 09:53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序号 执法种类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1 行政处罚 对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一款 第八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 行政处罚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 行政处罚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 行政处罚 对一般、较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四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 行政处罚 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4年8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五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4年8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五款 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 行政处罚 对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四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 行政处罚 对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4年8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五款 第三十条 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 行政处罚 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4年8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五款第五十二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4年8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五款 第五十三条 第四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2014年4月21日公布,2014年8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五款 第四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 第五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 行政处罚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年4月6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七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七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七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七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七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 行政处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 行政处罚 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5月3日发布,2011年7月1日施行。)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八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八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 行政处罚 对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6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7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8 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6月29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9 行政处罚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2002年4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条 三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条 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1 行政处罚 对汽车产品修理者违反规定开展修理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发布,2013年10月1日实施)第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2 行政处罚 1.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3 行政处罚 2.对认证机构对其执业人员未实施有效管理,或者纵容、唆使,导致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4 行政处罚 3.对认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1号,2004年5月24日发布,2004年8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二款 第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5 行政处罚 7.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6 行政处罚 8.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7 行政处罚 9.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四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8 行政处罚 10.对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69 行政处罚 11.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0 行政处罚 12.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1 行政处罚 13.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5月26日发布,2009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三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三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2 行政处罚 14.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3 行政处罚 15.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八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4 行政处罚 16.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第三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5 行政处罚 17.对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三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6 行政处罚 18.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7 行政处罚 19.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8 行政处罚 20.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79 行政处罚 21.对认证委托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超出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的;未依照规定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0 行政处罚 22.对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1 行政处罚 23.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实施,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2 行政处罚 24.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1988年12月29日发布,1989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 年4月6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3 行政处罚 25.对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1988年12月29日发布,1989年4月1日实施)第五条第三款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1990 年4月6日公布施行)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4 行政处罚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五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6 行政处罚 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7 行政处罚 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8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89 行政处罚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发布,2003年12月1日实施,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九条 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0 行政处罚 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发布,2003年12月1日实施,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条 第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不收费
91 行政处罚 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发布,2003年12月1日实施,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2 行政处罚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4号,2003年10月15日发布,2003年12月1日实施,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三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3 行政处罚 对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计量器具的;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或者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就重新投入使用的;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02年12月31日发布,2003年2月1日实施,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4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02年12月31日发布,2003年2月1日实施,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5 行政处罚 集贸市场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2002年4月19日发布,2002年5月25日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一条第五条第(五)项第五条第(六)项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6 行政处罚 经营者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未进行维护和管理,未定期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2002年4月19日发布,2002年5月25日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二条 第六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三)项 第六条第(四)项 第六条第(六)项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7 行政处罚 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实施,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8 行政处罚 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99 行政处罚 未依法标注能效标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0 行政处罚 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1 行政处罚 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2 行政处罚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3 行政处罚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1999 年3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4 行政处罚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1999 年3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5 行政处罚 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1999 年3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6 行政处罚 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3 号,1999 年3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7 行政处罚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16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第二款 第十七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8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16日发布,2006年1月1日实施)第三 第二款 第十八条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09 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16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0 行政处罚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16日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1 行政处罚 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5月3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2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5月3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第三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3 行政处罚 1.对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4 行政处罚 1.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5 行政处罚 2.对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6 行政处罚 3.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7 行政处罚 4.对公司清算组不依法报送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8 行政处罚 5.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19 行政处罚 1.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0 行政处罚 2.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1 行政处罚 对公司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主席令第42号公布 2013年主席令第8号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2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主席令第20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3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修订,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4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清洗过程未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2009年国务院令第594号修订)第七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5 行政处罚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6 行政处罚 对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7 行政处罚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8 行政处罚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29 行政处罚 对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0 行政处罚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情节严重的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2 行政处罚 对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0号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3 行政处罚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4 行政处罚 1.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5 行政处罚 2.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6 行政处罚 3.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国家主席令第6号,根据2019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7 行政处罚 4.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8 行政处罚 5.对销售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39 行政处罚 6.对销售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0 行政处罚 7.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1 行政处罚 8.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2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照《产品质量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国家主席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四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4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5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6 行政处罚 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7 行政处罚 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8 行政处罚 对销售缺陷产品不履行通知和报告义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4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财物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1 行政处罚 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五条 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2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4 行政处罚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5 行政处罚 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第33号令1995年7月6日施行)第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5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十九条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局令第60号)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0 行政处罚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1 行政处罚 对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3号)第一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2 行政处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2.《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
3.《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第二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4 行政处罚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10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国家工商局令第19号)第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91号令2017年9月30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6 行政处罚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下列不正当竞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第五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7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8 行政处罚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69 行政处罚 对参加传销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0 行政处罚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1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2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3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5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6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3号)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7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8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79 行政处罚 对未开封的直销产品,消费者或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未办理换货和退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0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4号)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1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保证金存缴、使用有关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3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2号)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未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及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3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4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5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配合工商部门制止平台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6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未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7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8 行政处罚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并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89 行政处罚 对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0 行政处罚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1 行政处罚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2 行政处罚 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3 行政处罚 对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4 行政处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即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6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7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禁止使用的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99 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0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1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2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3 行政处罚 对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4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仍代理的处理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5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6 行政处罚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4次修正,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7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8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拒绝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人办理使用手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09 行政处罚 对侵犯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0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1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2 行政处罚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3 行政处罚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4 行政处罚 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5 行政处罚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6 行政处罚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7 行政处罚 对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8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发布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19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出现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0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出现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1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含有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九条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2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出现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九条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3 行政处罚 对广告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4 行政处罚 对在广告中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5 行政处罚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未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未明确表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6 行政处罚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7 行政处罚 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8 行政处罚 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29 行政处罚 广告内容存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0 行政处罚 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没有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1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作广告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2 行政处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3 行政处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4 行政处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5 行政处罚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第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6 行政处罚 药品广告的内容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未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未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7 行政处罚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未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六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8 行政处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39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0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1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2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含有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3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4 行政处罚 保健食品广告未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5 行政处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第三款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6 行政处罚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7 行政处罚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包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8 行政处罚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49 行政处罚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有对说明有效率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0 行政处罚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含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1 行政处罚 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二
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2 行政处罚 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3 行政处罚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4 行政处罚 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5 行政处罚 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6 行政处罚 酒类广告含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7 行政处罚 酒类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8 行政处罚 教育、培训广告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59 行政处罚 教育、培训广告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0 行政处罚 教育、培训广告含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1 行政处罚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处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2 行政处罚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五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3 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未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4 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未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5 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未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含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6 行政处罚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未真实,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7 行政处罚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并含有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8 行政处罚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并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69 行政处罚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并含有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0 行政处罚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不真实、清楚、明白,并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1 行政处罚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虚假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2 行政处罚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3 行政处罚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假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4 行政处罚 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5 行政处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应对配备必要的人员,并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未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6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7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未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发布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8 行政处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79 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0 行政处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1 行政处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2 行政处罚 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3 行政处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处罚,但公益广告除外。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4 行政处罚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5 行政处罚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内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6 行政处罚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7 行政处罚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未以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8 行政处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89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不予以制止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主席令12届第22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0 行政处罚 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1 行政处罚 对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2 行政处罚 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3 行政处罚 对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5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或所销售商品的重量负偏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6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7 行政处罚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8 行政处罚 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299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0 行政处罚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1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2 行政处罚 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或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7号)第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4 行政处罚 对合同欺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5 行政处罚 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6 行政处罚 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7 行政处罚 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8 行政处罚 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09 行政处罚 在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0 行政处罚 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1 行政处罚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未在规定时间报商标局备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2 行政处罚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准许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3 行政处罚 对证明商标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4 行政处罚 对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5 行政处罚 对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等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6 行政处罚 对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7 行政处罚 对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存档备查期不满两年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5号 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8 行政处罚 对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19 行政处罚 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内容超出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0 行政处罚 对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做广告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1 行政处罚 对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未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2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或刊播、设置、张贴违反规定的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3 行政处罚 对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第十八条 第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工商总局令第26号令修订)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5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6 行政处罚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9号发布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7 行政处罚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第四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8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 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 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29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质检总局令第3号发布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0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1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2 行政处罚 对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4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5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6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7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503号)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39 行政处罚 对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公布信息,不主动召回产品并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1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国家主席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3 行政处罚 对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公布布)第五条 第八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4 行政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条 第八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5 行政处罚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条 第八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6 行政处罚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条 第八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7 行政处罚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八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8 行政处罚 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条 第八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49 行政处罚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条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0 行政处罚 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五条 第九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1 行政处罚 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3 行政处罚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4 行政处罚 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7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8 行政处罚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59 行政处罚 对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0 行政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 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1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 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3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计量器具,或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5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6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7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8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2018年3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69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改)第三条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第二款   第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1 行政处罚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的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2 行政处罚 对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3 行政处罚 对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4 行政处罚 对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6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无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7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8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等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79 行政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经营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0 行政处罚 对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1 行政处罚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2 行政处罚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3 行政处罚 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4 行政处罚 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保证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质检总局令第5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5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将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报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6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7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第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8 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未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89 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和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0 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第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接受强制检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破坏铅签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4 行政处罚 对违规操作或未履行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报告职责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给予批评、处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公布,2011年5月3日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改)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5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6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7 行政处罚 对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8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399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6%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0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1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超出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的;未依照规定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2 行政处罚 对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3 行政处罚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4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5 行政处罚 对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6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7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8 行政处罚 对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0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1 行政处罚 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2 行政处罚 对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情形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3 行政处罚 对使用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4 行政处罚 对使用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6 行政处罚 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采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 第六条 第三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7 行政处罚 对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 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8 行政处罚 对将主要受力结构件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部分委托加工或购买无资质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买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 第十条第三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19 行政处罚 对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无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的旧起重机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1 行政处罚 对承租使用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2 行政处罚 对拆卸起重机械未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未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第三条 第三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3 行政处罚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第三条   第三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4 行政处罚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5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6 行政处罚 对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八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7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8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2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0 行政处罚 对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1 行政处罚 对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2 行政处罚 对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3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4 行政处罚 对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5 行政处罚 对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6 行政处罚 对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7 行政处罚 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颁布)第五条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39 行政处罚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1 行政处罚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2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5 行政处罚 对明知从事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7 行政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2 行政处罚 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3 行政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5 行政处罚 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5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0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2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4 行政处罚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7 行政处罚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8 行政处罚 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69 行政处罚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1 行政处罚 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3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或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5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8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行政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7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八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5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6 行政处罚 对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8 行政处罚 对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8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条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0 行政处罚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1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4 行政处罚 对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5 行政处罚 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8 行政处罚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五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499 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1 行政处罚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以外处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2 行政处罚 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未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就销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4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药品安全性、
有效性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使用假药,或者生产、销售、使用劣药且情节严
重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8 行政处罚 对为假药、劣药等药品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0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
文件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0 行政处罚 对从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处购
进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拒不配合召回违法
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5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大量、多次购买,超
过正常医疗需求,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河北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第三十条第三项 第三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8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19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0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无证经营除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0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1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第七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2 行政处罚 对违规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七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3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4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第七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组织其购销人员进行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第六条 第三十条第一项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管理药品销售人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第七条 第三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为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提供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二十条 第四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29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26号)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0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八条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1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或使用、未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药监部门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九条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第六条 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2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协助召回药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第六条 第八条 第三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3 行政处罚 对(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4 行政处罚 对在申请医疗器械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5 行政处罚 对(一)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
(二)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
(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
(四)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第八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6 行政处罚 对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7 行政处罚 对(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四)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
(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六)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8 行政处罚 对(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
(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四)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第八十八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39 行政处罚 对(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五)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
(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
(八)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未按照规定告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0 行政处罚 对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1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的;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临床试验未经备案的;临床试验申办者未经批准开展对人体具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未遵守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3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单位和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检验工作的人员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6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2014年6月1日施行,2017年修订,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7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8 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49 行政处罚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0 行政处罚 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第四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1 行政处罚 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2 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二条 3.《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五条 第八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第十三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三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国家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越权制定电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主席令第60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8号第一次修改,2015年主席令第24号第二次修改,2018年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6 行政处罚 对因价格违法行为导致多收取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价款且拒不退还行为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2006年国务院令第461号第一次修订,2008年国务院令第515号第二次修订,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7 行政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第四十七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59 行政处罚 对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60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以及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61 行政处罚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62 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七十四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563 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处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七十条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90天+30天+合理期限 不收费
1 行政许可 食品小餐饮、小作坊登记证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乡镇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 不收费 委托各乡镇办理
1 行政强制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0天+30天 不收费
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者扣押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四项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0天+30天 不收费
3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0天+30天 不收费
4 行政强制 对棉花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棉花经营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5 行政强制 对毛绒纤维和设备、工具查封、扣押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十条第四项 毛绒纤维经营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7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及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产品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及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及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30天+30天 不收费
17 行政强制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存在缺陷商品或者服务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30天+30天 不收费
1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自然人、经营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1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九条
企业、自然人、经营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2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2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医疗器械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2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23 行政强制 查封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014年3月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者 30天+30天 不收费
24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查封或者扣押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0天+30天 不收费
2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0天+30天 不收费
1 行政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 第163号 2015.8.1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检验检测机构 不收费
2 行政检查 对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3 行政检查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10.1施行)第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4 行政检查 对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5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7号 2019.1.1施行)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6 行政检查 对价格活动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92号 1998.5.1施行)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7 行政检查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1998.5.1施行)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8 行政检查 对直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43号 2017.3.1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9 行政检查 对传销行为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11.01施行)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0 行政检查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1993年9月2日公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1 行政检查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2 行政检查 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3 行政检查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监督抽验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4号公布,2001.8.3发布实施,2017.10.7修正)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4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4.1.1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5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监督抽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6 行政检查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7 行政检查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8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19 行政检查 对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0 行政检查 对餐饮服务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1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的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2 行政检查 对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16.05.01施行)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3 行政检查 对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十八条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05.7.1起施行,2018.12.21修改)第十八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5.25施行)第八条第三项、《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2003.2.1施行)第六条第二项、《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4 行政检查 对商品量计量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86.7.1施行,2018.10.26第五次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6号,2004.12.1施行)第九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6.1施行)第十二条第一款、《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2002.5.25施行,2020.10.23第一次修订)第八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5 行政检查 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原国家计量局1987.2.1发布,2018.3.19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6 行政检查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1989.4.1施行,2017.11.4第一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7 行政检查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8 行政检查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29 行政检查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修订)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30 行政检查 对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公布)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31 行政检查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32 行政检查 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33 行政检查 对有关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0号)第八条第二款                                  第七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34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35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机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0号)第三条第二款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14号,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