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11 18:19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库尔勒市孙畅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322日,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库尔勒市孙畅蔬菜店当日销售蔬菜生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415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NO:DBJ24652800842830395)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主要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它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的杀虫剂,原因是一些菜农在生产中经常采用叶面喷洒和灌根方式进行害虫防治,属农药残留。

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排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库尔勒鑫瑶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日,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库尔勒鑫瑶蔬菜店当日销售蔬菜生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4月26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NO:DBJ24652800842830403)结论:毒死蜱、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毒死蜱是一种高效、低毒、广谱、低残留和低抗药性的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胃毒、触杀、熏蒸三重作用,具有较好的防治效果;噻虫胺是新烟碱类中的一种杀虫剂,主要用于水稻、蔬菜、果树及其它作物上防治蚜虫、叶蝉、蓟马、飞虱等半翅目、鞘翅目、双翅目和某些鳞翅目类害虫的杀虫剂,原因是一些菜农在生产中经常采用叶面喷洒和灌根方式进行害虫防治,属农药残留。

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排查,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三、库尔勒果悦生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1日,巴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桑葚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4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DBJ2465280084283045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了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毒性较低,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新鲜水果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桑葚作为时令性水果对保鲜程度要求较高,不合格原因可能是果农或经销商为延长其保存期违规使用。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