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下达的2024年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我局辖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公告如下:
一、库尔勒乐檬水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25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受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库尔勒乐檬水果店销售的苹果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5月22日,经检验出具了(NO:DBJ246528008428304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了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吡虫啉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施药时没有遵照安全使用农药守则,盲目加大用量或者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导致果蔬等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库尔勒市花果山鲜果行
2024年5月6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库尔勒市花果山鲜果行
销售的苹果蕉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5月22日,经检验出具了NO:DBJ24652800842830482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给予了免于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主要原因
原因排查:吡虫啉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施药时没有遵照安全使用农药守则,盲目加大用量或者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导致果蔬等食品中农药残留超标。
整改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