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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库尔勒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12 11:33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库尔勒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现就《暂行意见》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依据及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土地利用逐渐由地表向地下空间拓展,要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必须赋予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权能,因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一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的需要。《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其对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如何进行供应审批、如何进行土地登记等具体问题未作细化,制定此暂行意见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

二是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尤其解决地下停车库无法办证的问题。

三是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增加财政收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步伐深入推进,区位优势日益凸显,社会资本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意愿进一步增强,但我市没有相关规定。

基于这些情况,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杭州市地下空间合法利用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太原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库尔勒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19年,我局组织相关科室起草了该《暂行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参考了烟台市、杭州市、福州市、太原市等地的相关规定,并征求了市相关部门和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的意见,并得到了市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后,完成了本《暂行意见》。

三、《暂行意见》的主要内容

《暂行意见》全文共21条,涵盖了制定目的、地下空间及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概念、利用原则、供地方式、出让金定价原则、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各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一)地下空间及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概念

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等规定。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不得限制、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三)关于供地方式、出让金价格计算

除依法可以划拨供地的以外,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停车场用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评估土地单价的15%收取,地下二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商业评估土地单价的1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除停车场用途外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一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评估土地单价的25%收取,地下二层出让单价按照同一区域地表对应用途评估土地单价的20%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土地出让价款免收。

(四)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权出让年限规定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应当按照土地用途类别依法确定。

结建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不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年限。

(五)各职能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推进工作,并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建(构)筑物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用地审批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地下公共停车场、城市地下道路、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和使用中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工作。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库尔勒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