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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疆内异地家庭共济

发布时间:2024/05/31 10:33 来源:石榴云 浏览次数: [打印]

近日,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部署要求,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推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疆内异地家庭共济,并将个人账户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拓展至本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结亲对象。

异地家庭共济是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把个人账户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例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共济人和被共济人可以在同一个基本医保统筹区(通常是同一个地级市)共济,也可以实现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共济,即共济人和被共济人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但不在同一个统筹区,也可以共济给亲属。

目前,我区依托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已经实现个人账户疆内跨统筹地区家庭成员(含结亲对象)共济使用。

在具体操作中,三步即可实现移动端及核心公共端新增申请个人账户代缴“结亲对象”居民医疗保险费功能。第一步,代缴人前台录入“结亲对象”(被代缴人)的身份证号、证件类型、姓名、缴费年度、选择代缴的险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第二步,后台对被代缴人的基本信息、参保状态、缴费信息、代缴人账户余额信息、被代缴人当前共济关系进行校验,通过校验后在前台显示缴费金额、代缴人账户余额,然后前台点击申请按钮,完成代缴;第三步,核心公共端推送缴费信息至税务部门,避免重复缴费。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接续推进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使用,方便更多参保群众享受“家庭共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