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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0450638/2023-01174 文号:库政办发〔2020〕23号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05/30 13:05 发布日期:2020/06/02 16:06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的通知

库政办发〔2020〕23号

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各街道办事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容环卫事务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30日   

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小摊贩经营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加强食品小摊贩规范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成立食品小摊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广新市党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陈明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陆新民市卫健委主任

谭险峰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孙卫刚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传明市市容环卫事务中心局长

刘星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

小摊贩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易蜀同志担任,具体负责库尔勒市小摊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职责

食品小摊贩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和指导工作。

(一)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负责本辖区食品小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核发备案卡,并如实记录食品小摊贩开办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与食品摊贩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指导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处理。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小摊贩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好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摊贩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市卫健委: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四)市市容环卫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小摊贩生活、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占道经营的清理,取缔规定区域、规定时段外随意摆摊设点的经营行为。

(六)市公安局:负责辖区内小摊贩经营区域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进行指导。

四、备案管理制度

(一)食品小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二)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大门二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三)食品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领取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摊贩的备案工作,并依法发放《食品小摊贩备案卡》。发放备案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如实记录经营者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并将备案信息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四)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规定的地点和时段经营;

2.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3.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设施;

4.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5.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经营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

(五)禁止食品摊贩经营下列食品:

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

2.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生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

3.食品添加剂;

4.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五、备案程序

(一)食品小摊贩应当先行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的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备案卡。

(二)申领备案卡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小摊贩备案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机关对分配到了经营地点、摊位的食品小摊贩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卡并制作备案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等信息。

(五)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领备案卡。备案卡载明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摊贩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卡一致。

(六)备案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延续后的备案卡编号不变,发卡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自延续之日起一年。

(七)备案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补办的备案卡的内容与原备案卡一致。

(八)食品小摊贩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注销备案卡:

1.备案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备案卡的;

2.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发放备案卡的;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资料取得备案卡的;

4.食品小摊贩不符合食品经营条件,经责令限期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

5.其他依法可以注销备案的情形。

六、备案卡管理制度

(一)备案卡应当载明备案编号、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项目、经营地址、摊位编号、经营时段、有效期、备案机关名称等信息。经营项目包含销售食品、制售食品两种。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日期起计算。备案机关应填写全称并加盖公章。

(二)备案卡应当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乡镇(街道)+食摊备案+(备案年份)+四位流水号。

(三)备案机关应在发放备案卡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便民服务场所公示,同时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城市管理部门。

(四)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食品小摊贩应当在经营场所(设备或工具)显著位置悬挂备案卡。已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还应当同时悬挂。备案卡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六)备案机关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

食品小摊贩相关信息,发现食品小摊贩有关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的通知

解读:《关于印发库尔勒市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